不打表高收费、计价器作弊……青岛这辆“一车三案”出租车被查处
来源:​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时间:2023-08-14 15:24:09

近日,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巡游出租车同时涉嫌未按规定使用车载智能终端设备、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法安装计价器作弊装置3起违法违规行为。为有效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14日,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近日,执法支队关注到乘客在某网上平台发帖,称其从青岛北站搭乘出租车到第三海水浴场时,驾驶员全程未使用计价器并“一口价”收费300元,认为收费过高,要求予以查处。


(资料图)

由于乘客无法提供车辆详细信息,执法人员从转账记录入手筛查驾驶员,并将其与外场智能监控设备相应时段过车记录进行匹配,最终锁定嫌疑车辆为鲁UTQ**3号巡游出租车。8月2日上午,执法人员在青岛汽车北站周边成功将该车查扣。经执法检查,该车同时存在未按规定使用车载智能终端设备、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法安装计价器作弊装置3起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山东省计量条例》相关规定。针对该车未按规定使用车载智能终端设备、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行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和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驾驶员分别作出罚款500元、共计1000元的行政处罚。针对该车违法安装计价器作弊装置的行为,依法移交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提醒广大乘客,在出行乘坐出租汽车过程中,发现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违反《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或对收费、行程等方面存有疑问,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咨询或反映,相关部门会及时调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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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

(二)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管理私自揽客的;

(三)抗拒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标准或者方式收取车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或者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营运的;

(六)巡游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周建亮 通讯员 梁雅倩 孙玮)

责任编辑:王凤一

(作者:周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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